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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园园与被告韩君、马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园园,韩君,马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472号原告:吴园园,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贵,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山,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君,住大连市。被告:马克伟,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园园与被告韩君、马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05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2.5元,退回原告1537.5元。审判员  李倜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