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鄂国光与郑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国光,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鄂国光,男,1973年5月4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郑勇,男,1976年6月2日出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国光与被执行人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字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