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银玲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银玲,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0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银玲,女,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文,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银玲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阀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银玲、被上诉人盛世阀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银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盛世阀门公司给付2011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拖欠的小额工资3648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小额工资是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错误,并且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3400号和(2015)经开民初字第3391号判决给付了小额工资。盛世阀门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银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盛世阀门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厂内小额工资3648元;2.盛世阀门公司报销2013年至2015年的采暖费2687.80元。事实与理由:陈银玲系盛世阀门公司职工,小额工资盛世阀门公司一直未予发放,2013年至2015年的采暖费一直未予报销,故陈银玲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银玲原系盛世阀门公司职工,在盛世阀门公司退休。陈银玲退休后除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发放退休工资外,另由盛世阀门公司按月支付统筹外工资57元。2010年12月,盛世阀门公司作出《关于停发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会议纪要》(沈盛阀发(2010)21号),决定自2011年1月起,公司停止发放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盛世阀门公司自作出上述会议纪要后停止发放陈银玲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至今。另查明,陈银玲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陈银玲不服该决定,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陈银玲主张的小额工资问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该案中,陈银玲主张的小额工资(各项补贴)为养老保险统筹外的由盛世阀门公司自行发放的退休工资,属于统筹项目外工资,根据上述通知盛世阀门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因此,盛世阀门公司作出的停发统筹项目外差额退休金的决定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陈银玲补发小额工资(各项补贴)之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陈银玲报销采暖费之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银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银玲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及对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处理。陈银玲起诉报销采暖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一审法院不予审理正确。《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统筹项目外的差额工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离退休人员作好解释工作。”根据该文件精神,统筹外工资的发放问题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陈银玲起诉支付小额工资属于统筹外工资,应当遵循企业自主原则,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银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退还给陈银玲。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吉顺审判员 程 慧审判员 周海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