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雅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雅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887号原告: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育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雅蓉,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庄雅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庄雅蓉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钟越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