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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秋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23号罪犯杨秋生,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汀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秋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145万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杨秋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秋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秋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589分,共兑现表扬5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消费12484元,月均40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杨秋生的犯罪���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其财产性判项数额特别巨大,其具有较强的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杨秋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杨秋生应退赃款数额巨大,却不积极退还,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秋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