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常山亿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常山亿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巨芳,黄秀珍,吴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学街36号。负责人:毛炳旺,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常山亿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龙头路7号。被执行人:吴巨芳,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秀珍,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吴国良、黄秀珍、浙江常山亿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浙082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浙江常山亿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此前已被拍卖处分,吴巨芳、黄秀珍的店面也已于此前被拍卖处分,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317975.41元及利息未予清偿,诉讼费4888元、申请执行费8527元未予负担。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2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