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姚秀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姚秀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61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Y。负责人:李小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美,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秀苗,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姚秀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刘从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秀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信用卡(卡号:40×××97欠款本金46547.88元、相关费用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的收费依据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23日,利息为2490.63元、滞纳金4400.23元、透支转账分期还款业务(“财智金”)分期提前手续费1036元、透支转账分期还款业务(“财智金”)分期手续费238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广发信用卡(卡号:40×××97),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自2007年12月28日起,被告开始持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暂计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46547.88元及利息2490.63元,费用7821.83元未偿还。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依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或2美元;透支转账分期还款业务(“财智金”)分期手续费:客户可按业务类别选择分3/6/12/18/24/30/36/48/60等期,每账单月为1期,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分期还款总金额的固定比例收取,该比例因合作商户或客户资质不同而异:银行根据不同产品一次收取或按账单月分摊收取分期还款手续费,手续费率相当于每期0%—1.44%,如将分期还款手续费分摊至账单月收取的,客户提前偿还所有分期本金时须缴付未还本金及未付分期还款手续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姚秀苗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截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姚秀苗拖欠原告本金46547.88元及利息2490.63元、提前分期手续费1036元、分期手续费2385.6元。另查明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财智金分期手续费,每期按照分期付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月为1期,期数有3、6、12、18、24、36、48、60期,每期费率根据客户用卡情况分为三档,分别为0.50%、0.60%、0.75%。如提前偿还,一次性收取未缴纳的剩余期数的全部手续费用。另查明三:《广发银行“财智金”产品服务协议》约定,若持卡人信用卡出现被银行冻结、其他信用程度降低以及违约等情况,甲方可直接将持卡人的“财智金”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包括未还本金及未付分期还款手续费等)。本院认为:被告姚秀苗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4400.23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2327.39元(46547.88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秀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547.88元、利息2490.63元、提前分期手续费1036元、分期手续费2385.6元、滞纳金2327.3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61元,由被告姚秀苗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