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仁和、黄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795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如彪,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系该社客户经理,男,1975年2月13日,汉族,住闽清县,被告:吴仁和,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淑莲,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闽清县白樟溪南村。执行事务合伙人:吴仁和。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仁和、黄淑莲、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普通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普通合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已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原普通合伙人吴仁和、黄淑莲已是本案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闽清县白樟纸屑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起诉。审判员 庞俊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