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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尹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尹万贵,杨天玉,范某1,龚某1,龚某2,龚某3,卢志明,佛山市顺德区力强化工有限公司,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平,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万贵,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玉,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1,女,200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理人:范某2,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1,女,200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2,男,201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3,女,201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龚某1、龚某2、龚某3的法定代理人:龚某4,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审被告:卢志明,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伟叶。原审被告: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万贵、杨天玉、范某1、龚某1、龚某2、龚某3、原审被告卢志明、佛山市顺德区力强化工有限公司、株洲市天成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亦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