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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柯真坪与王忠平黄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真坪,王忠平,黄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1731号原告:柯真坪,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王梅,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平,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黄世明,女,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柯��坪与被告王忠平、黄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恩平、人民陪审员王评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真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平、黄世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真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考虑到被告有履行能力,又是朋友关系,就于2013年3月15日起多次借款给被告,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当时没���出具借条,后因被告没有及时还款,被告才于2015年4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无果。被告王忠平、黄世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忠平、黄世明从2013年起陆续向原告柯真坪借款共计200000元。2015年4月1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柯真坪现金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人民币.到2016年6月底付清.借款人:王忠平黄世明2015.4.1。”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对借款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提出诉称中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忠平、黄世明向原告柯真坪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提供借款给二被告,原、被告���间便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王忠平、黄世明在使用借款后理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其至今仍未还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忠平、黄世明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平、黄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柯真坪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王忠平、黄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柯真坪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王忠平、黄世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忠平、黄世明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评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