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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巧娥与被告冯丽娟、李水木、李强、西安四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娥,冯丽娟,李水木,李强,西安四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968号原告刘巧娥,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娟,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水木,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李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西安四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64号赛高国际街区*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234870X2。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巧娥与被告冯丽娟、李水木、李强、西安四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借款协议上原告刘巧娥与赵军胜是夫妻关系,依法应以刘巧娥与赵军胜为本案原告,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巧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芋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西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