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陆乾宝与钱玉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乾宝,钱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陆乾宝,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钱玉娟,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乾宝与被执行人钱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59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