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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范月华与王巧梅、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马小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月华,王巧梅,马小杰,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481号原告:范月华。原告:王巧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小杰。被告: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天池村。法定代表人:马小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号凯旋广场***号。负责人:杨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刚,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月华、王巧梅诉被告马小杰、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月华、王巧梅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月华、王巧梅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月华、王巧梅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明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