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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如茵、占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如茵,占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吴如茵,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占祖君,男,1972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吴如茵与占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如茵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0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我院申报财产。2016年12月6日、2017年3月28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占祖君有可供执行的东风日产牌浙H×××××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查封了该车辆。车辆暂未找到扣押,被执行人占祖君未取得联系,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占祖君发出罚款决定书,一直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78000元,申请执行费1070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现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22执2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附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谭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岚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