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婷婷与胡清秀、刘保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12309号原告:肖婷婷,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胡清秀,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保章,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肖婷婷与被告胡清秀、刘保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清秀、刘保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1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二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肖婷婷与胡清秀、刘保章系邻居关系。2015年1月18日,胡清秀、刘保章共同向肖婷婷借款5万元。同日,胡清秀、刘保章与肖婷婷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日期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未约定利息。肖婷婷将5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二被告。还款期限届满后,邵胡清秀、刘保章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借款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清秀、刘保章向肖婷婷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款协议为证,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清秀、刘保章未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故对肖婷婷要求邵洪伟、李金玲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清秀、刘保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婷婷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清秀、刘保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平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