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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卿成明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成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208号原告:卿成明,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店村。负责人:董永站,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海,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长沟峪煤矿综合科副科长。原告卿成明诉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成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卿成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