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家银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家银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