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福建协盛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与段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协盛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段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协盛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丰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兴,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县人,住福建省安县……。被执行人段光明,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协盛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光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祁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协盛协丰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如能提供被执行人段光明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刘小青人民陪审员 何清俭人民陪审员 熊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