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灿与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3357号原告:陈灿,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启胜,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灿诉被告贵州亿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陈灿负担。审判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