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柴华申请执行张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华,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柴华,男,28岁。被执行人张建,男,46岁。本院在恢复执行柴华申请执行张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人柴华,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柴华与被执行人张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