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天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天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约瑟电器有限公司,姜建耀,杨群燕,方杰,范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808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800201-1。法定代表人:王文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天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庙周村洪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538214-4。法定代表人:姜建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约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大庙周村。组织机构代码:06292496-2。法定代表人:杨依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建耀,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杨群燕,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方杰,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范小香,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天恩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约瑟电器有限公司、姜建耀、杨群燕、方杰、范小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74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小香名下另案抵押房产本院已拍卖成交,无余值可供分配,各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