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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与张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张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24号原告: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大道97号优诺国际13-3号。法定代表人:徐曼珍,系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付斌,系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芳,系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蓉,女,生于1977年10月9日,户籍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