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友华与重庆市潮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华,重庆市潮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华,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界牌镇。被执行人重庆市潮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谢文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潮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加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