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汝旺与王运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汝旺,王运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657号原告:沈汝旺,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运得,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沈汝旺诉被告王运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沈汝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汝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汝旺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