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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汝旺与王运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汝旺,王运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657号原告:沈汝旺,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运得,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沈汝旺诉被告王运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沈汝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汝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汝旺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