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与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普瑞豪苑第10幢3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林星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西潮沟里22号。法定代表人: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中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1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