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子朋与刘哈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朋,刘哈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270号原告:张子朋,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哈达,男,1973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朋与被告刘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朋撤回对被告刘哈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张子朋负担。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