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军、万宝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万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万宝峰,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万宝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