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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思思与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偲偲,王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5104号原告:黄偲偲。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被告:王磊。原告黄偲偲与被告王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偲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俊毅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3,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15日履行登记手续,2013年1月18日生育一子,名黄俊毅,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初期感情一般,不久便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爱好等方面差异过大,缺少共同语言,去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告无效,2016年11月双方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述。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8月15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8日生育一子,名黄俊毅。2016年月11月起因性格、爱好等原因,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在婚生儿子黄俊毅随原告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现象又不肯改正,遂提出离婚诉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婚生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和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现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并据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夫妻分居后,为赌博问题,被告及其母亲曾到原告处进行解释。故综合考量,本院认夫妻原感情基础尚可,而原、被告双方均无对对方不忠等原则性的过错,至于性格不合不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性格可以互补,不同的性格可以在共同的生活中磨合,现原告应考虑到原有关系及孩子的成长等因素,给被告一个改正缺点错误的机会,据此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要珍惜既往的夫妻感情,双方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加强沟通,那么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偲偲要求与被告王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偲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