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王保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王保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4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保池,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李光辉与王保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保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王保池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