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亮、余江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亮,余江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亮,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宿松县。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西兰威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服装质检员,住江苏省靖江市。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亮、余江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08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刘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余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作案工具三枚假公章印鉴,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亮、余江共同犯罪所得215.3347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46.6万元、张唐国19.2101万元、吴成12.22万元、安某13.2万元、陈海军21.529万元、叶祥28.2706万元、付国兵74.30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亮犯罪所得34.2449万元,发还被害人安某11.9449万元、叶祥20万元、张思莲2.3万元。原审被告人刘亮、余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二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亮、余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亮、余江撤回上诉。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纪泽平审判员 程 鸿审判员 钱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