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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特8号申请人沈某某,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申请人沈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2月9日,申请人沈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经查,陈某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岗××后××庙行政村,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沈某某系母子关系。陈某某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已近四年。2017年2月9日,申请人沈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22日在检察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陈某某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沈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