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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9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计1466.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卫玲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玮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