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连兴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连兴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7号罪犯王连兴,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连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连兴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18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连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连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连兴减刑建议不当,此次减刑其在考核期内月均入账消费700元以上,仅履行财产性判项6000元,其属有较强的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连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60分;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王连兴在考核期间入账消费22525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连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连兴考核期间入账消费较高,其属有较强的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连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