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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新村市场门口处,帮上线庄家收受海南私彩,以获得6%-7%不等的提成金。2016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向赌客黄某、周某贩卖私彩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陈某开具的422张私彩底单(合计人民币19019元)以及赌资人民币520元,缴获黄某、周某各1张私彩白单。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黄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海南私彩票据,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固定地点为上线庄家收取私彩赌博投注,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19019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为私彩庄家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赌资人民币520元及424张海南私彩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