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龙与被告范睿、范军厂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龙,范睿,范军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1947号原告:王泽龙(曾用名王浩龙),男,汉族,生于2001年8月6日,甘肃省永昌县人。法定代理人:王立明(王泽龙之父),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7日,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虎,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睿,男,汉族,生于2001年6月7日,陕西省单县人。法定代理人:范军厂(范睿之父),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1日,陕西省单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被告:范军厂(基本情况同上)。原告王泽龙与被告范睿、范军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泽龙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文虎、被告范军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3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8日,王泽龙与范睿在学校发生争执,放学回家的路上,双方又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范睿推搡王泽龙致其摔伤,第二天王泽龙入住八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内髁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被告范睿及范军厂答辩称,王泽龙和范睿同级不同班,纠纷的起因是两人所在的班在一起考试,王泽龙将铅笔屑放到范睿的眼镜上因而发生了争吵,课间休息时,王泽龙拿马扎打了范睿。中午放学回家途中,双方进行厮打,王泽龙把范睿的脖子夹住,范睿一挣扎王泽龙就摔倒了,范睿并没有打王泽龙。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调取了金昌市公安分局滨河路派出所对王泽龙、范睿、刘栩铭的询问笔录,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上午,在金川公司龙门中学就读的同年级而不同班的王泽龙和范睿,因被集中在一起上课而相邻就坐,在上课过程中王泽龙将铅笔屑弄到范睿的眼镜上致范睿不满而发生争吵,下课放学后王泽龙和范睿在校园里再次争吵并相互厮打,因有老师路过双方停止厮打,先后走出校园来到龙岗里家属区,因王泽龙手里拿着铁马扎,范睿便捡了一块砖头,之后,范睿提出都别拿东西,便将砖头放下,王泽龙也将铁马扎放下,双方赤手进行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泽龙摔倒致伤。当日,王泽龙到金川公司职工医院拍片检查显示,右侧肱骨内上髁撕脱性骨折、右尺骨小头骨折等,产生检查费77.8元。2016年6月10日,王泽龙入住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至2016年6月20日出院,产生医药费8008.03元。2016年7月6日,王泽龙委托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是王泽龙为九级伤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甘肃仁龙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泽龙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泽龙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原告王泽龙与被告范睿因小事产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相互斗气,在校园里厮打后,又共同来到龙岗里家属区打斗,在打斗前双方均同意赤手打斗,属“互约打架”,对王泽龙在打架中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范睿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范睿系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亦无个人财产,其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有其法定监护人范军厂承担赔偿责任。王泽龙的伤情经重新鉴定仍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应按九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泽龙的经济损失106123.83元(医药费8085.83元、护理费1170元、住院伙食补助400元、伤残赔偿金95068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范军厂赔偿53061.91元(50%),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承担192元,被告承担338元;二次鉴定费2064元(鉴定收费1850元、金昌至兰州往返交通费2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玉芳审判员 彭 毳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