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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红霞与宜城市雷河镇辛常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霞,宜城市雷河镇辛常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民初1279号原告:赵红霞,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8日,住宜城市,被告:宜城市雷河镇辛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常村),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辛常村。法定代表人:邹宗政,辛常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红霞诉被告辛常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霞、被告辛常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变更2016年5月份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面积还原至2005年的原土地合同。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8年二轮承包合同中原承包面积是7.75亩,父母相继去世后,户口薄上只有我一人,2015年二轮延包合同签订时,辛常村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面积调整为3.35亩,没有给我发任何凭证,我多次找辛常村要求解决,终于在2016年5月20日,我与辛常村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面积应为3.35亩。在村长家里签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村长说要交辛常村盖章后给我一份。过了几个月我才看见合同,合同共4页,第二页上“承包土地”面积调整为1.64亩,坐落的方位多处更改,这第二页由于没有签字,盖章可能更改。所以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辛常村将承包面积还原至2005年的原土地合同。被告辛常村辩称,2005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辛常村12组村民赵东升家确权的土地承包面积为3.35亩,那时赵东升女儿赵红霞已于2001年出嫁外村,赵东升儿子赵洪波(曾用名赵红波)虽于1990年办理了农转非,户口落在雷河镇,赵洪波与妻子陈运香(曾用名陈丽)于1994年12月31日结婚,陈运香的户口在雷河镇××组。但赵洪波和妻子陈运香一直居住在辛常村12组。2005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由于赵东升已去世,辛常村就让赵洪波在合同书上代签了其父亲赵东升的名字。事后,赵东升名下的3.35亩承包地一直由赵洪波夫妻耕种收益。2016年赵红霞先后多次找辛常村要责任田,村里考虑到赵红霞虽然外嫁,但户口落在辛常村12组,赵洪波虽然户口转入雷河镇,但是其妻子陈运香的户口在辛常村12组,该3.35亩土地一直由赵洪波与妻子在实际耕种。结合相关政策,辛常村提出方案,将3.35亩责任田分一半给赵洪波夫妇1.71亩,分一半给赵红霞1.64亩。经协调后,赵洪波夫妇同意耕种一半,赵红霞同意并与辛常村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农村土地(耕种)承包合同。所以辛常村与赵红霞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应当驳回赵红霞的诉讼请求。原告赵红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6年5月20日原告赵红霞与被告辛常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证明合同签订签字属实,但内容具体面积有变更。证据2、2005年原包土地合同。证明原承包土地为3.35亩。证据3、证明一份。证明赵红霞是家庭成员。被告辛常村委会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4、户口薄,证明2004年6月23日赵红霞已经另立户口本,与赵东升不在一个户口本上。证据5、赵东升承包的3.35亩责任田一直是赵洪波与妻子陈运香在耕种,粮食补贴与耕种补贴一直由赵洪波领取。证据6、陈运香(曾用名陈丽)结婚证明,证明赵洪波与陈运香系夫妻关系。证据7、陈运香的户口薄,证明陈运香的户口在辛常村12组。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辛常村对原告赵红霞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赵红霞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赵红霞对被告辛常村提交的证据4、5、6、7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被告辛常村提交的证据4、5、6、7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辛常村12组村民赵东升家确权的承包面积为3.35亩,那时候赵东升女儿赵红霞已于2001年出嫁外村,其儿子赵洪波(赵红波)虽于1990年办理了农转非户口,非农业户口落在雷河镇供销社,后又转落入雷河镇,但赵洪波一直居住生活在辛常村12组,且以耕种家里的责任田为生,其父母已去世,所以2005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因他家里只有赵洪波夫妇,辛常村就让赵洪波在合同书上代签了其父亲赵东升的名字。此后他家里3.35亩承包地也一直由赵洪波夫妇经营。2016年赵红霞找辛常村要责任田,村委会考虑到赵洪波虽然办理户口农转非,但一直住在本村,并以经营家里的责任田为生,妻子陈运香(陈丽)也是辛常村12组农业户口,1994年嫁入辛常村,以种田为生。结合相关政策,辛常村提出将3.35亩责任田分一半给赵洪波夫妇,分一半给赵红霞的建议,赵洪波夫妇同意,赵红霞也同意。赵红霞于2016年5月20日和辛常村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承包面积为1.64亩(确权实测面积为1.77亩),承包期限30年,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合同签订几个月以后,赵红霞提出面积不符,要求重新变更合同,辛常村提出合同是经过反复协商后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属有效合同,导致纠纷发生。本院认为,2016年5月20日原告赵红霞与被告辛常村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红霞要求变更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红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宗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