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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东市云山实业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东市云山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审21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810523940。委托代理人:朱媛菲,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571168。被执行人:广东市云山实业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梅花园梅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石桂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16]20号《行政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338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穗国房法字[2016]20号《行政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铭强审判员  章晓玲审判员  何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之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