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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63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