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石佐兰与臧磊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佐兰,臧磊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308号原告:石佐兰,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嫩江县。被告:臧磊全,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佐兰与被告臧磊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石佐兰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佐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由原告石佐兰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令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