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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相英、吴立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相英,吴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保令1号申请人:孙相英,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被申请人:吴立新,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孙相英与被申请人吴立新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相英称,申请人孙相英与被申请人吴立新离婚一案,宁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离婚前,被申请人吴立新殴打申请人孙相英及其家属,申请人孙相英与被申请人吴立新已分居至今。现被申请人吴立新多次骚扰申请人孙相英,严重影响申请人孙相英的正常生活,所以,申请人孙相英依法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吴立新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孙相英及其家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吴立新多次对申请人孙相英实施家庭暴力,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津0117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立新对申请人孙相英实施家庭暴力。现被申请人吴立新骚扰、跟踪申请人孙相英及其家属,对申请人孙相英及其家属人身安全已构成威胁。申请人孙相英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吴立新骚扰、跟踪申请人孙相英及其家属,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吴立新骚扰、跟踪、接触孙相英及其相关家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吴立新违反上述禁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焕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雷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