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第成与蒙安明、俞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第成,蒙安明,俞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978号原告:黄第成,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安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泉,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秋,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俞升,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惠,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黄第成与被告蒙安明、俞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第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第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第成负担。审判员 林 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