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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春园支行与罗雄伟、娄底市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园支行,罗雄伟,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园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南贸东街**号。负责人:许卫东。委托代理人曹雄,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剑平,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该支行员工。被告罗雄伟,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被告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氐星路与南贸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晓晖。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园支行与被告罗雄伟、三江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园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园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鑫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