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园辉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园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5号罪犯张园辉,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园辉自服刑以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思想认识水平不断提高,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3日因私藏药品扣考核分1分。现累计考核分11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园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园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