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息宝与余玲玲、余福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息宝,余玲玲,余福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4838号原告:余息宝,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玲玲,女,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城(系被告余玲玲丈夫),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余福宝,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昕(系被告余福宝女儿),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原告余息宝诉被告余玲玲、余福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余息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余息宝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息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息宝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