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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5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自贡市高新正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高新正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高新正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罗德义,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刘东荣,院长。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自流执字第54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毛家坝的房屋。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市职业培训学院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毛家坝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