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耒阳市群英路X3网吧附近盗走被害人谭某的一辆雅迪牌摩托车,行驶的途中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32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对其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耒阳市群英路X3网吧,发现附近停放着一辆摩托车,遂采用剪线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谭某的该辆雅迪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黄某某骑被盗摩托车至耒阳市青鹿路口正邦加油站附近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32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共羁押12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盗的摩托车品牌、型号、颜色、停放的地点以及发现被盗的时间。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盗窃摩托车的时间、地点、车型、颜色以及作案手段等,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吻合。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16时许,黄某某在电话里告诉他偷到一辆新摩托车,然后他和黄某某一起去卖车,因价格问题未果,后在回来的路上被公安机关传唤。4、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5、平面图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及赃物情况。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郑利。7、机动车合格证,证实被盗摩托车的情况。8、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价值。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被抓当日检测系吸毒人员。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系吸毒人员,系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抵减已羁押的12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邓晓明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