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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132号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张某,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杨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岳阳三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杨某湖南溢华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先贵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华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民融投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