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铁银劳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书,因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本案裁决内容不明确无法给付,并提交申请。本院经审查,铁银劳仲字[2016]第10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铁岭市嘉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李 青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