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1526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2。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杨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互动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郑青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洋互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阿里巴巴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为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和差旅费1000元;2.判令阿里巴巴公司在其经营的官网首页首屏(www.xiami.com)、虾米音乐官方微博以及腾讯网(www.qq.com)发表声明,向我公司连续道歉72小时。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享有音乐专辑《少年中国》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虾米音乐”平台提供了上述专辑中的4首录音制品的下载服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海洋互动公司在授权过程中没有完整授权链的证明,其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2.侵权公证书存在瑕疵,我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3.很多歌曲是网友上传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涉案歌曲并非热门歌曲,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过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海洋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如下事实:涉案专辑彩色封底标明:“℗&©2008TaiheRyeMusicCo.,Ltd.”。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ChinaMusicCorporation出具《授��书》,将包含涉案音乐作品在内的附件中音乐作品的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ChinaMusicCorporation,被授权方有权进行转授权,有权独立对任何于授权区域内侵犯授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1日,ChinaMusicCorporation与海洋互动公司签署《授权协议》,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附件所列授权协议中的作品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并同意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同时授权被授权人以自身名义独立对任何于授权区域内侵犯授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并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内地。2014年12月22��,通过电脑下载安装阿里巴巴公司提供并经营的“虾米音乐”软件,可以查找并下载《花容瘦》、《差生》、《少年中国》、《秀才胡同》4首歌曲。对公证过程中下载的全部歌曲任意选择10首进行试听,均可正常播放。海洋互动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5)京方圆证经字第0155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公证词中存在若干瑕疵,2016年12月8日该公证处出具说明,称“保全证据过程中形成的录像文件中显示的实际操作步骤如和公证词中描述的操作步骤不一致之处,均属公证词书写错误,应以录像文件中显示的操作步骤为准”。其他瑕疵,如下载清单表格名称不一致等属于表述的瑕疵,不影响公证词要表达的含义。阿里巴巴公司对该公证书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反证。经比对,上述公证过程中播放的4首歌曲与上述音乐专辑《少��中国》中的相应歌曲的音源一致。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获得了上述歌曲的授权。另查一,海洋互动公司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给其造成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因此获取的经济利益。另查二,海洋互动公司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但未提交相关票据。上述事实,光盘、《授权书》、《授权协议》、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音乐专辑封底的署名、《授权书》及《授权协议》,海洋互动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海洋互动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可以看出,通过安装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虾米音乐”软件,能够下载涉案《花容瘦》、《差��》、《少年中国》、《秀才胡同》4首歌曲。虽然涉案的公证书存在瑕疵,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其中的大部分瑕疵出具了说明;未说明的部分也可看出系表述错误,不影响公证词的含义。阿里巴巴公司不认可该公证书,但其未举出反证,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上述4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侵害了海洋互动公司对该4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属于著作权人身权,其侵权责任不适用赔礼道歉,故对于海洋互动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海洋互动公司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因此获取的经��利益数额,故本院对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数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歌曲的数量和知名度、所侵害的权利类型、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其未提交公证费、差旅费票据,故本院对海洋互动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不予支持;其虽未提交律师费票据,但因确有律师出庭的事实,故对律师费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二、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合��支出1000元;三、驳回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元(已交纳),由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品琛书记员 李雯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