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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112号原告王某,1953年9月12日,现住农安县。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王某诉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强 微信公众号“”